《长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免除办法》权威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了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殡葬基本服务制度,体现殡葬公共福利均等化,满足我市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初提出的深化殡葬改革的有关要求,长春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公安局、社保局、民委等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长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免除办法》,11月16日由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对无丧葬补助居民免除基本殡葬费用,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并纳入了《2016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重点推进实施;是今年我市深化殡葬惠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免除办法》的制定与实施,进一步扩大了我市享受基本殡葬费用免除政策的人群范围,进一步提高了免除标准,让更多人群能够享受到殡葬惠民改革带来的实惠。

长春市无丧葬补助

二、免除范围

凡具有我市城区(含双阳、九台区)户籍的居民,在长春市死亡并按照殡葬法律法规进行遗体火化的,且未能享受国家或单位丧葬补助费的,都在免除范围之内。对符合免除条件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逝者,在市回族殡葬服务站按免除基本殡葬消费最高限额995元予以补助。

三、免除项目及费用

(一)普通殡仪专用车遗体运输费160元;

(二)三天内普通冰柜遗体存放费270元;

(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220元;

(四)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五)一个价值100元以内的纸棺;

(六)一年骨灰寄存费45元。

以上六项基本殡葬消费免除金额最高限额为995元。双阳区、九台区以当地物价部门定价标准为准,免除金额最高限额为746.50元。

四、以下人员不列入免除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已参加本市各类社会养老保险且相关养老保险条款中包含有丧葬补贴的人员;

(三)已在外地领取丧葬补助的人员。

五、办理部门

符合免除基本殡葬费用条件的居民,在申请费用免除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户籍在长春市主城区、开发区的,逝者家属(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自愿选择市殡葬服务中心或市龙峰殡葬服务中心办理遗体处理;户籍在双阳区、九台区的,逝者家属须在当地区殡仪馆办理遗体处理。

六、办理程序

符合免除基本殡葬费用条件的居民,由逝者家属凭等级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到属地殡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免除申请表》,并向殡葬服务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逝者的《死亡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死亡注销印章的《居民户口簿》(限本市户籍死亡人员);

(四)逝者为弃婴、长春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的人员,需出具公安、医院、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逝者为驻长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逝者为驻长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对符合免除条件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逝者,在市回族殡葬服务站按免除基本殡葬消费最高限额995元予以补助;

(八)对符合免除条件在外地死亡、并在当地办理遗体火化处理的我市居民,逝者家属应在3个月内凭外地遗体处理证明和发票(含消费明细),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属地殡仪馆,按免除基本殡葬费用据实报销。

七、其他困难群体的免除办法

对原来享有殡葬救助政策的市城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城市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逝者,免除救助标准由原来的755元上调至995元。办理时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区级民政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颁证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